关于接受肖启群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肖启群同志的辞职请求,决定:接受肖启群同志辞去荆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接受辞职后,按有关规定,报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信息来源于荆州市人大网站)附件: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幸正荣等辞职请求的决定

    10月31日召开的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接受幸正荣、邹崇炎辞去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张万超辞去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决定任命:张万超为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胡祥英为荆州市粮食局局长。决定免去:曾庆祝的荆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

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接受易法新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接受易法新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2016年1月22日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因到退休年龄,荆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易法新同志的辞职请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    接受易法新同

关于接受秦军辞职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秦军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8年6月28日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秦军的辞职请求,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秦军辞去荆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关于同意章绍琼同志辞职备案的函

新余市教育局: 贵局报来章绍琼同志辞职函(余教人字[2010]3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经我局2010年5月1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备案: 章绍琼同志辞职。 此函。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兆淼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方兆淼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2019年12月27日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因工作变动,方兆淼同志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职请求,根据《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湖南长沙、湘潭、张家界、娄底4市检察长辞职

  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4位市(州)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  批准:  罗宗祥辞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常智余辞去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李元邦辞去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张定良辞去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批准辞职名单(2018年1月2日)

(2018年1月2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免去:唐建球的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熊学军的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批准:冯湘琳辞去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程晖辞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