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发布了关于《宁波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的干部任免文件,一批干部即将在宁波市新的工作岗位中得到锻炼和成长,一起来看看哪些同志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提拔。

第一条 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力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9]3号)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为前提,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向社会公布选拔的目标职位和报名条件,实行多种方式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达到选拔的目的。第三条 开展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1) 党管干部的原则;(2)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 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市委和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运用这一方法选拔的领导干部,凡需要依法任命的职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在公开选拔实行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候选人时,要事先同有关选举机关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职位,不宜用这种方法选拔领导干部。第五条 在党政职能部门出现职务空缺时,凡适用于公开选拔的职位,应扩大采用公开选拔方式的比例,使通过公开选拔产生的领导干部人数,逐步达到占新提拨的同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第六条 为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1)公布选拔职位和报名条件;(2)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4)组织考察;(5)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用人选人;(6)对拟任用人选进行公示;(7)公布任用结果。第七条 公开选拔前,要对拟选拔职位的人才资源进行充分的分析预测,合理确定报名范围和资格条件。报名范围一般不超出干部管理权限的区域,在选拔高层次紧缺人才时,选拔的地域范围可适当扩大。资格条件一般应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年龄、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及身体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原则上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选拔方案确定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拟选拔职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方法,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第八条 公开推荐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包括个人自荐)、领导干部署名推荐的方式进行。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职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第九条 考试命题必须符合拟选拔领导职位的要求,能够准确检验出应试人员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试题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范围宽窄适度、容量大小适宜,难易程度适当。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行政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内容一般应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行政管理学与领导科学、党史党建,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基本知识等。专业科目内容包括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相关的重要政策法规等。专业科目试卷应按不同的选拔职位分别命题。根据需要,笔试还可采用论文写作等形式。面试主要测试在笔试中不易测试的拟选拔职位所要求的领导能力和素质。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心理素质测试。第十条 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每道程序的筛选要掌握好一定的比例。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10:1,少于这一比例的,一般不再列入公开选拔职位;经笔试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5:1左右;经笔试、面试综合评定后进入考察范围的人数,与拟选拔职数的比例一般在3:1左右,筛选比例应根据报考人数事前设定,严格按成绩确定参加下一轮竞争的人选。第十一条 考察人选确定生,由组织部门委派考察组进行全面严格的组织考察。在实施考察前实行考察预告,将确定的考察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提高考察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考察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进行。对参与同一职位竞争的人选,一般应由同一个考察组考察,以便统一评价比较。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在认真听取考察组和各方面意见,对考试和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提请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命或推荐提名。如某一职位的人选不具备任职的基本条件,也可以空缺。在正式任命,提名前,应将拟任用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结果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并将选拔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要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考核,胜任者继续任用,不胜任者取消任用资格,一般按干部的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第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实际需要,结合班子换届、新组建领导班子和出现较多职位缺额时,进行具有一定批量的选拔。一般可每年举行一次公开选拔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公开选拔工作方案审批制度。按照下管一级原则,凡下级进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事选须向上级党委上报工作方案,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上报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拟公开选拔的职位、报名条件、实施时间和组织领导等。对上报的工作方案、上级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第十五条 坚持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降低选拔成本,提高工作成效。开展公开选拔所需试卷,可从全国或全省统一试题中提取,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选拔到其他相关岗位上任职,或作为后备人选。第十六条 逐步实行定期分类的任职资格考试。根据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需求的预测,以公开选拔的方式,定期分类进行任职资格考试。通过笔试和面试,确定符合相应资格的人选。待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时,从中选定考察对象。做到一次考试,多次选用。任职资格的有效期限一般与公开选拔工作的周期相一致。第十七条 严格公开选拔工作的纪律与监督。参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考试的命题、评卷及考察、任用等环节要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公开选拔,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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