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防震减灾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指市局对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经常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有调阅行政处罚案卷、检查规范性文件、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市局督查科会同有关科室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现由市局行政科具体负责);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较大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交局领导决定;
(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职责履行的情况;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法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文书、处理结果);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行政复议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 执法人员是否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四) 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五) 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六)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 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市局督查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其撤消;超出法定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做出处罚决定不合法或显失公正的和擅自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责令其限期撤消,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五)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
(六)未落实执法责任制及其工作制度的,责令限期落实;
(七)发生过错应追究而未追究的责令有关科室进行追究。以上行为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追究行政行为人责任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市局督查科可视情况建议或报经局长同意后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各执法机构发生典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被查处的,视其具体情况扣减相应目标考核评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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